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五七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蔡直青法官陳映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吉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