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簡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7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 鄭清輝 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4年度交簡8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卓穎毓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