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破字第10號聲請人大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元,折合應徵聲請費新臺幣陸佰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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