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44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柳達維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念林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陳念林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759元,應繳訴訟
  費用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4,4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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