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27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717號
原   告 御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子西雅圖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2,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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