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聲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聲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贓物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九十三年執聲字第四七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贓物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卷內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原確定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周盈文法官官有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蓓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