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192號
原   告  劉承騏
被   告 揚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蓋韻文
訴訟代理人  魏偉恩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128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
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係被告公司派駐於稙村秀社區之管理人
員,因有侵占社區公款之情事,致被告公司需對社區負賠償
責任,因其本人為最終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故簽發面額共為
新台幣(下同)150萬元之本票三紙交付被告,作為被告賠
償給稙村秀社區之擔保。詎於稙村秀社區受損金額不明之情
形下,被告逕就上開本票三紙聲請本票裁定,原告恐有兩邊
都要賠償的危險,故訴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情。被告則
就原告主張本件本票三紙簽發之緣由並不爭執,惟辯稱原告
確有於執行職務時侵占社區公款,且簽有切結書,致被告遭
稙村秀社區求償,系爭本票之債權自屬存在等語。經查:稙
村秀社區管理委員會曾訴請本案兩造就前揭原告侵占社區公
款一事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
上易字第1128號審理中。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與兩造究
應賠償稙村秀社區之金額為何有所關聯,以該事件法律關係
是否成立為據,故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陳君偉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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