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小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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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130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被   告  朱雅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之住所地位
在新北市五股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
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
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
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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