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小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618號
上 訴 人 VERDEJOANBALMORES( 葳佐安
被 上訴人  劉嘉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
7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
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9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107年10月17日補充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可證
。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收文資料查詢
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為證,已顯已逾5日,揆諸上
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薛巧翊
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書記官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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