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226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226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江宜芳
許耀中
被 告 李克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7年10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貳仟陸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延滯計付違
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
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
幣伍佰元,最高以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信用卡消費款新臺幣(下同)46,559元及其
中42,693元自民國107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延滯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二
個月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三個月繳款延
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最高以3期為限等事實,業據原
告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應收帳務明細等件為證,被告
則對於信用卡使用契約、所欠金額等俱不爭執,雖辯稱:無力清
償等語,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
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
告所辯,尚難憑採。從而,本件原告之請求核屬正當,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書記官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