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四十四號原告諾群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公瑞 右原告與被告汕頭經濟特區新達文具用品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伍仟元,折合銀圓叁拾肆萬捌仟叁佰叁拾叁元參角,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叁仟肆佰捌拾肆元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肆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添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楊連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