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十五號
原告展豐電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進發 送達代收人 吳淑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核定為新台幣陸佰捌拾陸萬伍仟貳佰捌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捌仟陸佰伍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捌仟陸佰壹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松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李桂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