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0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0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0173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原名: 吳盛青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各紙本票之利息起算日(系爭六紙本票均未記載
到期日,請陳報各紙本票係於何時向相對人提示,並以該提示日作為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簡易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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