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量零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三號、第八三號不起訴處分書),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量0點三公克)為違禁物,為此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查扣案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是本件聲請為正當,並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宣示銷毀之,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蘇嫊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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