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5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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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五О七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三四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有前科紀錄及判決書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傅中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麗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