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魏錦芳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漢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吳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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