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交易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易緝字第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婉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交易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易緝字第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婉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