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九四號
原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裕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幸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王恬如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