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告山方企業社代表人 張滄洽 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即原告乙○○
甲○○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2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書記官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