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四六號上訴人甲○○
(送達代收人 陳美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玖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壹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