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42號原告乙○○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新台幣61,489元。該項裁定已於95年4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書記官李燕枝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