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2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鄒玉珍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伍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2月17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5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何俏美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