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七號
聲請人嘉義縣中埔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相對人甲○○
乙○○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陸佰貳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一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如附表一所示,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則確定為新台幣八千六百二十八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杰正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賴琪玲~F0~T40┌─────────────────────────────┐│附表一:計算書│├──┬─────────┬───────────┬────┤│編號│項目│金額(新台幣)│預納人│├──┼─────────┼───────────┼────┤│一│第一審裁判費│八千零一元│聲請人│├──┼─────────┼───────────┼────┤│二│送達郵票費│四百五十七元│聲請人│├──┼─────────┼───────────┼────┤│三│本件程序費用│一百七十元│聲請人│├──┴─────────┴───────────┴────┤│合計為:新台幣八千六百二十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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