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號
原告甲○○
乙○○送達代收人鄧喬彌右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壹佰貳拾陸萬壹仟玖佰陸拾貳元,折合銀元壹仟零肆拾貳萬零陸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萬零肆仟貳佰零柒元,折合新臺幣叁拾壹萬貳仟陸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童來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