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係第一級毒品,查獲之毒品應沒收併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查獲之海洛因壹小包(淨重零點零伍公克),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併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柯顯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立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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