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260號上訴人方杭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係財產權訴訟,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100元,上訴人未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李昭彥法官陳真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