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821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秦全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理由欄貳二(一)⒊贅引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乙段,應更正刪除之。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係判決被告秦全業務侵占罪,量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並無諭知易科罰金。惟本院判決理由欄貳二(一)為比較新舊法,贅列⒊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乙段,核係誤繕贅引,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梁耀鑌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雲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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