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56號原告 曾全才 被告 楊義信
林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按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連帶清償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惟被告收受支付命令後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此本件係因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2萬800元,惟前僅繳納聲請費500元,經本院於102年4月2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其餘不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2年4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