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陳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391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5,4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29,116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書記官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