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79號原告甲○○
丙○○乙○○丁○○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戊○○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9,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書記官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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