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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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04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何冠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表:
(一)京城商業銀行提出之債務清償方案為每月償還11,100元,與目前扣薪款相當,何以債務人無法接受該債務清償方案,請詳加說明原因。
(二)債務人於財產收入說明載明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必要支出共計30,370元,上開費用皆應屬債務人固定開支,若以債務人陳報之個人收入情形,扣款3分之1後,顯不足以負擔上開每月必要支出數額,請說明:97年4月迄今為何有足夠之經濟能力支付上開每月必要支出?並提出資料證明。
(三)聲請人與前妻之離婚協議書(內容必須記載有雙方議定贍養費之給付方式及數額、子女監護方式及扶養費之給付方式及數額及任何特別約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