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4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偽造「 陳禹安 」之印章壹枚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所犯偽造文書一案,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7年6月27日以97年度營偵字第67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98年6月26日期滿未經撤銷,此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憑,而扣案偽造「陳禹安」之印章1枚,乃被告所有供其上開犯罪所用之物,此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2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