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57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表:
(一)請釋明債務人97年7月曾向中國信託銀行申請前置協商,有何不可歸責之事由而毀諾?並補正前置協商成立之協議書。
(二)請債務人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個別協商之一致性方案」,並將協商結論(即協商後應繳協商總金額)呈報法院以供審酌更生要件之參考。(可撥打00-00000000轉3792相關人員協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