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994號原告 陳秀云 被告 陳金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劉春美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994號原告 陳秀云 被告 陳金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