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02號聲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理人 黃美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01年度除字第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昭綾┌────────────────────────────────┐│本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02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備考││││││(新臺幣)││├──┼─────┼──────┼──────┼──────┼──┤│1│ 羅友文 │92年7月7日│未載│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