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827號抗告人 徐敏健
享岳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培倫 相對人高第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誼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84號所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叁拾萬元。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謂:相對人以附表一、二房地均位於相對人所屬公寓大廈社區內,抗告人張培倫、徐敏健(以下與享岳有限公司合稱抗告人;或分稱張培倫、徐敏健、享岳公司)分別為附表一房地之所有權人、住戶,享岳公司則為附表二房地所有權人,並將公司設於附表二房屋,相對人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因無法忍受抗告人破壞社區和諧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訴請抗告人遷離並出售附表一、二房地,相對人因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對抗告人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徐敏健、張培倫應自附表一房地遷離、張培倫並應出讓附表一房地所有權,並請求享岳公司應自附表二房地遷離及出讓該房地所有權。原法院受理後,於民國104年3月19日以104年度補字第284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並限相對人應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17,335元,逾期駁回其訴訟。然本件為財產權訴訟,應依附表、一、二房地之市價作為審核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且相對人以一訴對抗告人主張數項請求,非不能分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徵收裁判費,原裁定泛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並僅以一個訴訟標的價額徵收裁判費,顯有不當,爰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重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3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是有關訴訟標的之價額,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核定事項,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而所謂「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則指法院在客觀上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而言。復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除其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或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等情形外,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訴請㈠徐敏健、張培倫應自附表一房地遷離、張培倫應出讓附表一房地所有權;㈡享岳公司應自附表二房地遷離以及出讓該房地所有權等,顯係以一訴主張二項標的,且均非基於親屬或身分關係有所請求,核屬財產權訴訟。相對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所為上開請求權,是為達成避免社區運作困難、回復社區應有秩序之目的,其就訴訟標的所受之利益,並無客觀之市場交易價額可言,復難以依其他受益情形而為核定,要屬不能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最高利益加十分之一定之。相對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訴請徐敏健、張培倫應自附表一房地遷離、張培倫應出讓附表一房地所有權,以及請求享岳公司應自附表二房地遷離以及出讓該房地所有權,係以一訴主張二項標的,二者間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或附帶請求情形,應各自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30萬元(計算式:1,650,000+1,650,000=3,300,000)。原裁定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即有未當。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不當,理由雖不盡相同,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屬法院職權調查事項,仍應認本件抗告有理由,由本院廢棄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不當部分,另重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又原裁定關於核定價額部分既經廢棄,則原裁定據以計徵裁判費部分,即失所附麗,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林純如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書記官江采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