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84號原告高第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羅庭偉 訴訟代理人 周逸濱 律師
黃程國 律師 蘇忠聖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敏健 、享岳有限公司、 張培倫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抗字第827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叁拾萬元,被告不服提起再抗告,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抗字第900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柒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尚欠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