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67號原告 陳瑞煌 被告 林素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9月1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陳報各自之學歷、經歷、工作證明及財產證明。原告並應陳報自己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書記官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