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0五號
原告 胡德卿 法定代理人 蔡裕芳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主文、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應將坐落台中縣○○鄉○○○段新庄子小段一之一一六地號、面積七十五平方公尺之土地,及其上建號二0八號、門牌號碼台中縣○○鄉○○街○○○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將坐落台中縣○○鄉○○○段新庄子小段一之一一六地號、面積七十五平方公尺之土地,及其上建號二0八0號、門牌號碼台中縣○○鄉○○街○○○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