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77號原告 林姿辰 被告 許瓊丹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47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李怡真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