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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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64號原告 薛承德 法定代理人 薛玉雯 原告 鄭雪金
薛邱澄香 住金門縣○○鎮○○0號
薛玉雯
薛瑋雯 薛宗琳 前列薛承德、鄭雪金、薛邱澄香、薛玉雯、薛瑋雯、薛宗琳共同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 律師被告 蘇喬琦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鄭永彬法官彭國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宇萱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