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金簡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簡字第27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鈺閔
黃涵堉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所為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誤載,惟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補充之,爰均更正補充如附表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右喬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附表欄位原記載內容更正補充後之記載內容案由欄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9053號、第24205號、第13430號、第19875號)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9053號、第24205號、第13430號、第19875號,112年度偵字第9571號)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四、㈡移送併辦意旨(111年度偵字第19053號、第24205號、第13430號、第19875號)移送併辦意旨(111年度偵字第19053號、第24205號、第13430號、第19875號,112年度偵字第95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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