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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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報告義務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65號抗告人 蔣英華 (即 蔣黃杏菜 之繼承人)
蔣英敏 (即蔣黃杏菜之繼承人)
蔣英芬 (即蔣黃杏菜之繼承人)
蔣曼娜 (即蔣黃杏菜之繼承人)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蔣鶯馨 間履行報告義務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茲依前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林秀菊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書記官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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