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55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建森選任辯護人陳玫琪律師
呂宗燁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前於民國112年5月2日諭知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6月19日宣判,茲因被告與部分告訴人於辯論終結後成立調解,辯護人並陳明有意願再與剩餘之告訴人試行調解,故認本案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盈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噯靜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