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412號上訴人東星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39,9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2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維萍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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