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小字第1145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戊○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樓
      丁○○
被   告 乙○○
            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
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柒仟貳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陸
萬捌仟玖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同上日期逾期
在一個月內加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違約金,逾期在二個月內加計
新臺幣參佰元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每月加收新臺幣陸
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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