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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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1228號
原   告 元弘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乙○○
被   告 浩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1日上午10時15分在
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四法庭續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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