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100號上訴人乙○○○
甲○○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被上訴人己○○
丁○○
號丙○○
之3兼訴訟代理戊○○人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阮世賢
法官羅森德法官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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