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2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強盜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2156號維持原判決確定。於民國93年11月23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97年7月8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司民國97年7月8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333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謝靜恒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