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再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再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字第31號再審原告甲○○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裁判費7萬5,7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駿璧
法官王仁貴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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